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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出购房合同,他是“挂名房主”吗

编辑时间:2013/5/8 17:30:40    浏览次数:1477
 
   生意人高先生在吴宝路的两套房内住了十余年,却突然被已故好友董先生的老父和女儿告上法庭。他们称,这两套房是 10年前 “由董先生出资购买”的,高先生仅是“挂名房主”。董家人拿出了购房合同和发票,而高先生也拿出了房产证,究竟哪一家才是这两套房的真正主人?


一审被判20天内交房

    去年4月,高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已故生意伙伴董先生的老父和女儿将他告上了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11月21日,高先生与一家置业公司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购买闵行区吴宝路580弄两套房屋。后高先生取得产权证并装修入住。如今,董先生的老父和女儿跑出来称,这两套房屋是董先生于2001年向开发商出资购买,因不方便持有而登记在高先生名下,产权应归董先生所有。去年3月,董先生去世,两人作为董先生的继承人要求高先生归还房屋。


    法庭上,董老伯和孙女小飞提供了购房合同原件及发票。合同上“乙方”一栏签字也并非高先生笔迹。董先生前妻孙女士还表示,“当时董先生是为了帮助高先生家人取得蓝印户口,所以才将房产登记在高先生名下。”对此,高先生辩称,当年,购买吴宝路房屋前,他住在董先生提供的房屋内。搬入吴宝路房屋时,他仅拿走了产权证,而将购房合同原件留在了暂住地,因此合同被董先生拿走。


    原审法院认为,高先生只持有产权证而不持有购房合同及发票,且未亲自签订合同等行为有违常理。综合分析,的确存在董先生为方便高先生家人办理蓝印户口而将房产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的可能性。去年11月,法院认定董先生是两套房屋事实上的权利人,判令高先生20天内交房。


上诉道出买房原委

    不服一审判决的高先生,很快提起上诉。


    高先生表示,当年董先生欠自己债,而吴宝路房屋的开发商又欠董先生债。经协商,开发商愿将两套房屋抵偿给董先生,董先生又愿将房产抵偿给高先生。他回忆到,“2001年11月21日,董先生通知我到开发商处签订合同。我当时有急事到场有点晚,当时董先生已叫人在购房合同上代我签字,我就在购房合同上加盖了自己的私人印章。”


    至于“蓝印户口”一说,更是站不住脚。高先生说:“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1年11月,而孙女士在同年8月已与董先生离婚,且为财产分割还诉讼至法院,董先生在离婚后不可能告知孙女士自己的财产情况。而办理蓝印户口只需房产证,董先生无需将房屋交给我占有使用,况且自己家人现在也都不是蓝印户口或上海户口。”


要求交还房屋证据不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由高先生实际占有使用,产权登记在他名下,产权证原件也在他处,通常情况下应认定房屋产权属于高先生所有。


    董老伯、小飞主张房屋产权实际属董先生所有,高先生仅为挂名产权人。但从他们提供的证据看,两份购房合同虽非高先生本人签名,但均加盖有他的私章,说明得到了高先生本人确认。孙女士“办理蓝印户口”一说无法证实,不足采信;再从常理分析,如房屋确系董先生所购,从购买后至去世前,他完全有时间、有条件主张权利,但他从未对此主张权利。综上,合议庭认为,一系列证据链能够证明高先生为房屋权利人,遂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

摘自:2012-6-29《解放日报》

作者: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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