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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品侵犯多个注册商标赔偿额的确定

编辑时间:2013/5/8 16:03:34    浏览次数:2136
              
  高端消费者从性价比就能判断国际品牌的真伪,故相关侵权商品对权利人的商誉不会造成影响,不适用赔礼道歉。被控侵权商品同时使用了权利人的两个注册商标,在确定赔偿额时不应重复计算。

  案情

  1986年1月15日,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威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背包等。2011年9月28日,路易威登发现陕西新润水晶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岛酒店)在其商品部销售的商品使用“ ”注册商标后,购买了背包、钱包、皮带各一个,消费对账单载明:房费750元、商品部交易金额2200元;上述背包同时使用了路易威登两个注册商标,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费8000元。之后,路易威登确认其在水晶岛酒店购买的带有“ ”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属假冒伪劣商品。

  路易威登认为水晶岛酒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认为水晶岛酒店销售的背包使用了其两个注册商标,而每一个商标都是独立存在的,侵犯任一商标都有损失,且分别使用商标会给侵权者带来更多的利润。因此,路易威登将水晶岛酒店销售的同一背包的行为按两个案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每件案件请求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

  裁判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品部销售商品的行为对外代表水晶岛酒店,水晶岛酒店作为被告适格;水晶岛酒店销售的带有“ ”商标标识的背包,侵害了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路易威登请求判令水晶岛酒店公开赔礼道歉,依据不足。另,路易威登以不同商标起诉了两个案件,并分别请求赔偿,因被控侵权产品是相同的,故路易威登就同一商品侵害不同的注册商标起诉请求赔偿的,应不予考虑。

  西安中院判决:水晶岛酒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包;水晶岛酒店赔偿路易威登(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失人民币3万元;驳回路易威登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酒店在本案中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酒店商品部系他人承租后开办,但在经营中始终以酒店的名义经营,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在酒店商品部消费后是与酒店产生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酒店承担是不言而喻的。若权利人发现酒店销售的商品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侵害商标权起诉,诉讼主体当然应为酒店,而非商品部的经营者。具体到本案中,水晶岛酒店商品部虽系出租给个人经营,但水晶岛酒店按照商业销售模式给顾客出具了发票,即水晶岛酒店商品部销售商品的行为对外代表水晶岛酒店;至于水晶岛酒店商品部是否出租给个人经营,则在本案中属于水晶岛酒店内部管理关系。基于此,本案存在侵害商标权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路易威登与水晶岛酒店,故水晶岛酒店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2.民事责任中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赔礼道歉是人身权或者商誉受到侵害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换言之,只有损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及商誉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键是看路易威登的商誉是否受到损害。众所周知,因路易威登广泛的宣传及促销活动,使得其生产的涉诉之注册商标的产品风靡全球,是国际高档商品的标志,在中国获得了极高的商业声誉;而且,从经营模式分析,奢侈品牌的价格应该是相对稳定的,不可能出现砍价的情形,消费者从所购商品的价格完全足以判断出商品的真伪。而高档酒店在客流场所开设商品零售店面吸引的高端消费群体相比一般消费者,更具辨别商品真伪的能力,通常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同时,路易威登并未提供因酒店的销售行为给其商誉造成影响的证据,因而本案不符合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

  3.被控侵权商品同时使用两个注册商标损害赔偿额的界定。侵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功能和财产责任形式特点,应遵循损益相当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路易威登请求水晶岛酒店赔偿损失3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2万元。因路易威登未能提供请求水晶岛酒店赔偿损失的充分证据,考虑到本案的销售场所、消费者在酒店购买商品的概率、水晶岛酒店的地理位置、水晶岛酒店销售仿冒路易威登公司商品的价值、水晶岛酒店商品部的经营模式及水晶岛酒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法院综合确定了包括路易威登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损失赔偿额为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水晶岛酒店销售的争讼之背包同时使用了路易威登的两个注册商标,路易威登以不同商标起诉了两个案件,并分别请求赔偿。因被控侵权产品是相同的,由此路易威登的损失或水晶岛酒店的非法收益也是相同的,故在确定赔偿额时是在全面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后酌定的赔偿数额,在另一案中则不应重复计算赔偿数额。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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