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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编辑时间:2013/5/8 14:10:21    浏览次数:2385

上海龙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雅融仓储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73号

2003年9月,原告上海龙广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龙广公司)与被告上海雅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雅贞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雅贞公司将其建造的涉案厂房出租给龙广公司开设工厂。10月,龙广公司又与被告上海雅融仓储有限公司(下称雅融公司)就同一厂房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因雅贞公司将该厂房交雅融公司管理,原雅贞公司与龙广公司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两份协议其余内容一致。涉案厂房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照和产权证。
2008年1-2月,上海出现强降雪和积雪天气。2月1日晚20时左右,涉案厂房倒塌,龙广公司的机器设备被压,只得撤离涉案厂房。龙广公司起诉称,两被告出租质量不合格的厂房,厂房倒塌导致其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91099元。两被告辩称,涉案厂房并非质量不合格建筑,房屋倒塌系自然灾害所致,属不可抗力,不同意原告诉请。
一审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倒塌原因进行鉴定,但因现场已不存在,无法鉴定。经向气象部门调查,2008年2月1日早上8时,厂房所在青浦区积雪深度为4厘米。一审认为,房屋倒塌日青浦区积雪深度所产生的压力未超过房屋的最低设计承载能力,故房屋倒塌并非积雪所致。雅融公司就出租质量不合格的房屋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龙广公司对房屋质量负有审查、注意义务及采取合理措施减损的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雅贞公司并非租赁协议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判决:雅融公司赔偿龙广公司财产损失356505元、经营损失46603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两被告上诉认为:涉案厂房倒塌当日青浦区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原审认定的4厘米与事实不符,强降雪天气应视为不可抗力。
二审中,法官再次向气象部门调查,结论为:2008年2月1日青浦区积雪深度为4厘米,2月2日青浦区积雪深度为18厘米,气象部门每日采集数据一次,时间均为早上8时。法官又就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等专业问题,向有关建筑设计单位调查咨询,结论为:依照相关数据和计算公式,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约为25.5厘米。当事人对上述调查内容均无异议。
二审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雅融公司分两次支付龙广公司350000元;龙广公司将其在涉案场地的其余受损机器设备搬离。该调解协议不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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