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登记的程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一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违反登记义务的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或者受让人认购股份后,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上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向投资人或者受让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其中,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或者变更记载,投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权得到了公司的承认,投资人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股东认购了股份或者依法继受了股权,公司有义务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或者变更。如果公司没有记载而引起纠纷,只要股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了股权,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其记载或者变更的义务。
公司设立时,未将发起人的情况到工商机关予以登记,发起人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其登记义务。继受取得股份时,公司未到工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则股权的变动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基于对工商登记机关的记载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转让人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而拒绝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转让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公司进行追偿,并要求其到工商机关履行登记变更义务。
公司违反登记义务或者登记变更延迟,归根结底还是由于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勤勉义务而导致的,所以,公司可以基于其与董事、高管人员之间建立的委任关系,要求董事、高管人员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