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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编辑时间:2013/5/8 14:25:26    浏览次数:1634

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诉案
(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474号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黄春海在担任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稽查员期间,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在查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多次将稽查支队突击检查的部署事先泄露给位于胶州路479号青青杂货店的经营者蔡庆德,致使蔡庆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犯罪行为多次得以逃避检查和处罚。
另黄春海于2004年11月起,多次介绍他人至蔡庆德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卷烟,而后与蔡庆德共同分利,共计销售200余条,销售金额8.6万余元。2007年11月黄春海在单位对其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罪行。
公诉机关以黄春海分别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辩护人辩称,黄春海作为稽查员,仅有行政执法权,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故不具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要件;黄春海向蔡庆德通风报信也是为了使自己和蔡庆德共同销售假烟的行为逃脱处罚,故黄春海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罪。
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春海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黄春海上诉,我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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