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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公民未经许可实施法律执业行为的法律后果——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诉布鲁堡案

编辑时间:2013/5/8 18:02:41    浏览次数:1025
 

[案例要旨]

在美国法下,非律师的公民是否有权未经许可提供法律服务,涉及诉讼当事人及非律师公民的诸项宪法权利。本案系美国法院判定非律师公民从事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服务合法与否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为保护寻求法律帮助的公众避免接受能力不合格人员提供的建议和代理,非律师的机构或个人为他人提起诉讼提供有偿服务时,其所提供服务中不得包含构成法律执业性质的行为。判决认为,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执业,应考虑具体行为的内容和实质,并且考量的事实因素应当与不断变动的商业和社会生活相契合。同时,对于具体类型事务中法律执业构成认定的宽紧程度,还应当考虑现有立法为该类纠纷所涉当事人有否提供清楚和便捷地接近司法的途径。

本庭一致裁决

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下文简称为佛州律协)指控玛丽莲·布鲁堡从事了未经合法授权的法律执业,并要求颁发一项永久禁令,禁止她今后实施此类不法行为。根据佛州宪法(佛州1968年宪法第二章(a)第五条),我们有权决定本州范围内所有法庭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现签发如下禁令: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并且命令她停止类似行为。

被告,玛丽莲·布鲁堡,并非且从未是佛州律协的成员,也因此没有取得在本州执业的许可。她在本地几份报纸上以“玛丽莲秘书服务”之名发布广告,宣称为自助式的离婚、遗嘱、简历、破产提供打印服务。佛州律协指控,玛丽莲实施了未授权法律执业,其在一个无争议离婚程序中为客户准备了该程序中必需的法律文件,并就离婚需支出的费用以及法律程序向其客户提供了建议。为此,布鲁堡小姐获得了50元美金的报酬。

当然,我们必须做出判断:在本案中,佛州律协是否已经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被告从事了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业务。但是,在类似的案件中,佛州最高法院不是仅仅限于履行它的司法职能,作为主要的政策制定者,法院还要发挥它的行政管理职能,来规范全州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以及监督所有从事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业务的人们。这项职权与法院为实现满足民众需求和愿望的职责是相辅相成的。这个原则一直是我们的目标。在州政府诉Sperry [1]一案中,我们曾表示:

禁止未经考试和未经确认有能力胜任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因,总是不断地被人误解。实际上,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帮助和保护法律执业者确立或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或封闭,而是为了保护寻求法律帮助的公众避免接受能力不合格人员提供的建议和代理。不像律师必须受到遵守公众利益行为准则的约束,司法部门对于不合格人员的违规行为几乎无能为力。

作为法庭的代表,佛州律协在实施法庭政策和规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规范和约束其成员职业道德行为方面,它也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于所有职业都存在以自己利益为行为导向的天性,法庭必须仔细审视所有这些在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存在限制竞争倾向的规则,并且对其是否确实有利于公众利益做出判断。实际上,州最高法院在法律执业规则方面(特别是那些明确保留由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州法院承担审查职责的规则)的积极角色,被给与了充分尊重,并享有谢尔曼法赋予的免于联邦干预的权利[2]

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所作的决定,可能会颠覆性地改变在整个国家中进行的法律执业活动,特别是法律服务广告和律师之间价格竞争的问题[3]。另外,最高院确认了所有民众在法庭程序中有权代表自己的基本宪法权利[4]。在Faretta一案中,最高院强调了律师的作用仅在于作为公民的助手保护他的权利,将案件提交到法院。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则其不应当被强迫接受一个律师来代表他的法律权益。分析这些判例,并对判例中确立的裁判原则和其背后的法律政策如何影响本州的法律执业规则做出决定,对我们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

就玛丽莲一案,我们任命了一名裁判人(Referee[5]接收双方证据、查明事实、法律结论以及就此案件处理的法律评论。裁判人发现,在“秘书”和“打印”服务的幌子下,被告为获取报酬预备了所有她知道的为申请、起诉和获取离婚所必需的文件,还包括对如何提起诉讼、传票送达、听证安排、诉讼实施以及最终获取裁决的详细建议。裁判人还发现,被告在一项业务中还为当事人准备了一个婚姻财产弃权申明书。裁判人认为,被告关于其仅从事打印服务的辩解为大量的证据所反驳。布鲁堡小姐没有空白表格用于出售或填写。进一步来讲,当客户要求她准备一个申请或一整套离婚文件时,布鲁堡小姐就打印出所有文件。在打印该些文件之前,被告会询问她的客户关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和离婚扶养费等有关问题。被告有四套关于离婚的文件,她针对不同的客户选择合适的一套,然而把它们打印出来,在空白处填上相应的信息。被告指导她的客户如何签署这些文件,到哪里提交这些文件,以及如何去安排一个最终的听审。

玛丽莲.布鲁堡,在本案中代表自己对裁判人的审理程序和认定的事实提出了诸多反对意见。被告主张,作为一名律师并且属于佛州律协一员的裁判人,与本案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她宣称:“所有的律师在本案中都存在经济利益,因为他们一直是通过打印服务来赚钱的,并且也没有合适的许可。”她进一步主张,裁判人没有给与她合理的听审程序,他以第五修正案名义将她投入监狱,剥夺了她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权利。被告辩称,她从未对外宣称自己是一名律师,并且从未表示自己拥有法律技能。她没有给与建议,而只是做了一个秘书该做的事。她是一个有执照的顾问,有权与他人交谈并让她的客户自己拿主意。最后,被告主张她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被剥夺了诚实生活的权利。

本案并非由布鲁堡小姐的客户以其提供了不合理建议或存在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而提出,它是由认为她进行了无证法律执业的佛州律协成员提起的。听审程序中确认的证据表明,被告客户中没有一个人认为她是一名律师,或者像一名律师一样在代表他们。被告的广告明确地说明针对的是那些希望自己处理离婚的人群。这些客户知道,他们必须需要某种类型的文件以起诉取得他们的离婚判决。被告从不处理有争议的离婚。在过去两年中,被告帮助数百人处理了他们的离婚事宜。记录显示,当一些客户把他们需要的东西向被告讲清楚后,被告一般都会询问客户填写离婚文件必须的一些信息,例如名字、当事人的住址、在本州居住的地址和期间、有无需要解决的财产分割,或者任何关于孩子抚养和生活费支付的决定等。最后,每个申请会包含关于婚姻已彻底破裂的明确表示。然后,被告就会让当事人在该签字的地方签字,(告知)由谁起诉以及在起诉时每份文件需要多少副本,在哪个法院以及何时起诉、起诉的费用,以及在听审程序中需要哪些证人证言等等。显而易见的是,布鲁堡小姐对于提交诉讼文件的合理程序不再以口头方式进行指导,而是为他们提供被描绘为“应要求的程序教育”的文件拷贝。

佛州律协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庭在“佛州律协诉美国法律和商业表格公司”[6]和“佛州律协诉Stupica[7]案中确立的规则。在上述判决中,我们提出,如果不涉及提出如何填写或者使用这些表格的建议,向公众出售打印好的表格本身是合法的。我们认为,法律观点会不可避免地卷入填写及建议如何使用这些法律表格的相应过程中。在这里,如果不能以遵循法律的方式进行合理指引,就会存在损害或造成公众损失的风险。在Stupica一案中,本庭未赞同纽约法院在“纽约郡律协诉Dacey”案中确定的基本规则,而是采纳了相关的反对意见。Dacey案提出,只要建议指向的是一般公众而非特定个人的法律问题,那么,印刷和介绍表格如何使用并不构成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该案法庭认为,特定读者将教科书中提出的原理和规则作为自己问题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出版商在开展法律执业。一些其他州法院采纳了Dacey案确立的法律原理,同样认为出售带有如何使用建议的法律表格不构成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参见密西根州诉Cramer[8]、俄勒冈州律协诉Gilchrist[9]。但是,这些州都严禁表格服务提供者与客户之间的个人联系,包括实质上属于咨询、解释、评论、建议,或者在选择特定类型表格和填写表格特定部分方面的其他协助、建议如何使用这些表格解决特定问题等情形。

尽管本州禁止未取得律师执照的公民从事法律执业,但在所有的情形中精确地界定是否构成法律执业,还是有些困难的。本庭曾经提到:……如果所给与的建议和服务会影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并且如果对于那些被寻求建议和提供服务的权利和财产进行合理保护,需要提供建议方拥有超过普通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那么,一方给与另一方关于行为参照的这些建议和服务构成了法律执业[10]

上述定义是宽泛的,由法庭运用到每个个案的特别情形时进行内容的充实。我们同意“任何期望为‘法律执业’找到一个固定不变、无所不包定义的尝试注定都会失败,‘因为我们的法学体系中的此类业务必然会与变动不居的商业和社会秩序共进退’”[11]

在判断一个特定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执业方面,我们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众利益。然而,对于全体民众进行自由法律执业的任何限制,必然会涉及对公民重要宪法权利的影响。我们的裁决当然会影响玛丽莲小姐寻求一个合法的职业的权利[12]。我们的裁决也会影响到被告在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自由言论和出版的权利。另外,她的客户和潜在的客户也享有自我代表的宪法权利[13]、以及婚姻关系中固有的不受干扰的权利[14]。根据佛州宪法(1968)第二十一章第一条的规定,本州所有居民寻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受到保证。尽管我们不需要为我们的居民提供确定的帮助,以使他们能够有实质意义地接近司法。但对于那些被监禁在州监狱系统的人们,这样做则是必要的[15]我们不应对此种权利设置任何限制。我们也不应否认那些希望由自己去获取任何与他们案件准备相关的信息来源的权利。在我们州法律图书馆中有着大量书籍,其中包括了描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书;宣称给与法律建议,以使读者在不同情况下知道如何做出选择的图书;以及那些包括了读者可以作为样本使用的法律格式范例的图书。我们不会限制公众到这些法律图书馆去,尽管许多法律图书并非由本州执业的律师撰写。这些书籍并不提供精确性的保证,且仅一部分会根据最近生效的立法和近期判例进行评论更新的修订。

本庭的政策保持一贯,依然鼓励那些对于自身的法律权利和救济不甚了解的民众,能从本庭许可在本州内法律执业的人士处获取法律方面的帮助。然而,为使公民能够对其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做出一个理性的决策,必须让他获得那些(能够)帮助他理解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复杂性的信息。一旦公民决定自己出庭,我们不会施加任何可能阻碍其行使该受宪法保障权利的不合理规则。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必须是在受法律保护的州利益存在风险时的狭窄范围内才能实施[16]。“如果存在其他能够实现那些目标(指保护法定的州利益)、并且能够减少对宪法保护权利进行干涉的合适途径,州就不应当选择那些影响更大的干预措施。如果必须实施(干预措施),应当选择缓和的方式[17]

对我们来说,考虑婚姻立法对于解决这个领域中何谓法律执业的问题也是很重要的。佛州的“无过错”离婚立法明确了尽可能简化离婚程序的务实目的。佛州1975年婚姻法第61.001部分规定:

1)基于促进其目的的实现,本章可以自由解释和应用。

2)它的目的是:

a)保护婚姻的完整、诚信,守护健康的家庭关系;

b)促进在婚姻双方之间已经发生争议得以友善地处理;

c)尽可能降低离婚法律程序对夫妻双方或他们孩子的潜在伤害。

在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家庭通常会遭遇巨大的财务困难。立法简化程序,以使那些对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夫妻双方无需再去承担昂贵法律费用的额外负担。本庭也不会为此类离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障碍,特别是双方一致同意离婚。

目前,关于无争议离婚程序包括一个非常简化的流程:根据成文法要求主张特定事实存在、通知诉讼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和一个由初审法院听取证据并对申请状中所主张相关事实进行询问调查的简单听审程序。

办理无争议离婚裁判所需的法律表格可以是标准化的。本庭一直是允许与此或与其他有关的法律表格的销售的,只要他们不包含那些关于如何填写表格或者表格如何使用等的建议[18]。考虑到近来其他州一些案例中的最新观点,(他们认为)销售附带了文字建议的离婚所需法律表格给不特定公众并不构成法律执业,本庭上述判例中的结论应重新进行评估。允许将包含了示范表格的法律出版物销售给那些希望自己处理事务的个人的理由,是有说服力的。密西根州诉 Cramer一案认为,这些具有说明性质的资料不应受到比任何其他在商业流通中的出版物更值得反对的待遇。这些出版物为普遍的问题提供一般性的建议,而不会对某个个人,特别是指定的或易于确定的个人,在特定问题上提供建议。在Bates诉亚利桑那州律协一案中[19],联邦最高法院详尽地讨论了商业言论自由传播的本质利益。法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在控制言论的危险和自由发挥的危险之间,“宪法第一修正案”已经为我们作了选择。法庭支持法律服务业的广告,提出州当权者不应在很多地方采取家长式的措施,把人民当作无知的傻子。法庭认为,应当承认这些信息本身没有什么危害,并且“只要他们获取了充分的信息,人们会意识到自己的******利益;而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开放沟通的渠道,而非堵塞它们。”

尽管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部分出版物可能提供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但这不是一个将完全取缔出版物行为作合理化解释的充分理由。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公民们在为他们的案子做准备工作时,会以通常的方式把这些出版物用在该用的地方;我们也进一步认识到,大多数人不会像信赖律师或那些自称为这个领域内专家的人的建议一样,信赖这些出版物。人们存在将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信任托付给宣称在该领域内有专长个人的倾向,使得本庭关于律师和客户关系的相关规则成为必要,要求那些提供法律建议的从业者至少具备最低限度的法律训练和经验。尽管马瑞尔.布鲁堡从来没有说过她是一个律师,但毫无疑问,她的客户是寄希望于她能够为他们的离婚程序妥当地准备好必要的法律表格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布鲁堡小姐已经越线从事了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我们主张,布鲁堡小姐(以及类似境况的其他人)可以向公众出售打印好的包括了笼统介绍法律实务和程序的资料,她也可以出售法律表格的样式。在这个目的上我们对之前在Stupica案和American Legal and Business Forms,Inc.案中的观点进行限缩。其次,我们认为如果她只是按照客户已经填写好的信息为客户进行打印的话,布鲁堡小姐从事秘书服务也没有什么不妥。再次,布鲁堡小姐在宣传她的业务时可以说是提供秘书和通知服务、出售法律表格以及大致打印完毕的资料。但是,玛丽莲.布鲁堡不能为客户提供可适用于他们的不同救济途径的建议,或者协助他们准备离婚程序所需的法律表格,即便与她的商业业务有关联。更应注意的是,对于哪种表格是必要或者怎样才能填好表格、表格应当提交到哪里、以及在听审程序时如何提供必要的证据等问题,玛丽莲.布鲁堡不可以询问客户或者接受客户的询问。我们对于离婚程序中的上述观点,同样适用于遗嘱和不动产交易文本的起草等方面涉及的未经授权法律执业。玛丽莲.布鲁堡可以合法地出售这些领域中的表格,也可以打印客户们已经填写完毕的图表,但她不能从事与她的商业活动有关的个人法律帮助,包括纠正错误或删减文字。

据此裁决。

作者系立案庭审判长 李春 编译   责任编辑周欣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

送:市府、市检察院、市检察一、二分院、市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辖区各法院



[1] See State v. Sperry 140 So.2d 587,595 fla1962.

[2] See 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433U.S.35097 S.CT.2691,2698,53 L.Ed.2d 810 (1977).

[3] See 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supra; Goldfarb, et al. v. Virginia State Bar, 421 U.S.773,95 S. Ct. 2004,44 L.Ed,2d 572(1975).

[4] See Faretta v. California,422 U.S. 806, 95 S. Ct. 2525, 45 L.Ed.2d 562(1975).

[5] 我国国内诉讼程序中没有与Referee相对应的司法岗位,而经查阅国内各英汉法律词典,对于“Referee”的具体中文翻译也各有不同。而经查各法律辞典,对Referee的通常解释为“受法庭指派,在特定案件中对未决事项进行听审并就此向法庭进行报告的准司法官”。

[6] See The Florida Bar v. American Legal and Business Forms, Inc., supra 274 So.2d 225(Fla.1973).

[7] See The Florida Bar v. Stupica, supra 300 So.2d 683(Fla.1974).

[8] See Michigan v. Cramer,399 Mich.116,249 N.W 2d 1(1976).

[9] 272 Or. 552, 538 P.2d 913(1975).

[10] Sperry, supra, 140 So.2d at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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