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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500余万件 14人被判刑

编辑时间:2013/5/8 15:56:34    浏览次数:843
             
  4月1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在新罗区开办印刷厂,非法制造十多种卷烟注册商标标识达500余万件,主犯高永某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11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永某伙同他人出资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开办制假印刷厂,雇请被告人许志某、许添某、许养某、吕金某等人从事凹印技术等工作,被告人李广某、吕海某等人从事彩印(胶印)技术等工作,被告人张永某、林锡某、庄少某从事冲模技术等工作,被告人朱来中负责采购和发货等管理工作,被告人吴陈某从事包装、搬运、协助发货等工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非法印刷、制造假冒“云烟”、“芙蓉王”等注册商标的香烟条盒和小盒,并销售到福建云霄、广东汕头等地。被告人李振某明知被告人高永某等人生产制造假烟烟盒,仍然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出租厂房和仓库给被告人高永某等人使用。

  2012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制假印刷厂和仓库内当场查获非法印刷的“云烟”、“芙蓉王”、“白沙”、“红塔山”、“双喜”、“利群”、“南京”、“娇子”、“哈德门”、“芙蓉”、“长白山”、“红双喜”、“牡丹”等10多种注册商标香烟的条盒计694300张和小盒计4384800张,合计擅自制造10多种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5079100件。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并且现场查扣彩印机、凹印机、切线机、印版、空白纸、油墨等生产机器和原材料。被告人黄晓某携带油墨和空白卡纸等到该印刷厂委托印刷“云烟”、“芙蓉王”两种卷烟注册商标的香烟条盒和小盒,合计两种卷烟注册商标标识2040900件。

  新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永某等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规定,擅自制造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5079100件,远远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作者:简华良 郑丹玫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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