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朱令与沈德咏
甄鹏
对于领导人物的文章,我一般不感兴趣。昨天,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沈德咏先生的一篇文章受到热议。一些微博好友纷纷评论,我一扫而过,直到看到杨海鹏先生的一段评论。我最近非常关注朱令案,这段话与朱令案有关。
“麦田守望翁”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沈德咏说:‘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说的真好,这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杨海鹏先生转评道:“其实只为这句接近常识的话,我们都该请汉德法官及何帆代我们拥抱一下玉麒麟,当然代浦记岳西翠兰(浦志强)亲一下更好。”
沈德咏那段话的问题在哪里?第一,概念不清。“错判”一般是指错误地判决。对于法院来说,“错放”也要通过判决来实现。也就是说,“错放”是“错判”的一部分。“白马”怎么能和“马”比较?此处,沈的意思可能是“错误地判决有罪”。为避免引起误解,他应当在文中予以说明。
第二,不符合事实。“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运用中学学到的反证法进行证明:因为天没有塌下来,所以没有错杀人。此结论不符合事实,故原命题错误。有些自诩法律学得好的人,可能中学数学没学好,偏科太厉害,看不懂,我再补充两句:“聂树斌是冤杀的不?天塌下来了未?”
第三,观点偏颇。沈认为“错放”比“错判”好。这类似于中共一种常犯的历史错误——“宁左勿右”,属于矫枉过正。聂树斌案是“错杀”,朱令案是“错放”。都很严重吧?孙维只是嫌疑,放了民怨还这么大。沈院长说:“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什么意思?是说就算孙维是真正的罪犯,放了也没什么吗?有这样的官,朱令案还有戏吗?
王琳先生辩解道:“若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这不叫‘错放’,而是依‘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合法裁判。亦即‘合法地放’。”应该这样回答王先生:首先,您这个“合法地放”提法很好,不过,您应该补充上“合法地错判”这个概念,因为完全依照法律也可能错判,例如法官因为水平有限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有偏差。
其次,沈院长的“错放”概念没有限制,不是单纯的“因证据不足而错放”。我回头学习了沈院长的文章,原来沈院长认为判有罪判错了是冤假错案,判无罪判错了的不是冤假错案呀!
王继武律师说,沈院长的话“就是疑罪从无”。谁不知道疑罪从无?直接说就行了,还用这么绕?有人反复让我看“语境”。看来,以后不能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条文不严谨了,要翻来翻去体会立法本意。沈院长的话肯定有问题,至少是文字表达有问题。其实,他只需在那段话前加上一句:“对于证据不足的”,便不会有如此大的争议。
沈德咏另一句引起争论的话是,一些冤假错案,法院“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有人说这是枪口抬高一厘米。斯伟江律师不同意。我也不同意,因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服从命令要上军事法庭的,法官是独立判案的。前面我有多篇文章述及这个问题(《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与湖南高院李宇先庭长讨论法官的独立性》、《张黔鄂是英雄还是罪犯?》),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