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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接受合同服务遭遇不正当要求 法院认定系侵犯人格尊严判决解除合同

编辑时间:2013/5/11 21:10:28    浏览次数:1808
 
 
   
    小雨委托一家公司代办上海户口,竟然遭遇不正当要求,她严词予以拒绝,可也使合同的后续履行变得困难起来。为了要回已交付钱款,小雨不得不走进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以履约为条件提出不正当要求,有违诚信原则,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判决支持了小雨解除合同、返还钱款的诉请。

【案件回放】

    
2012年3月30日,为咨询人才引进、居住证转上海户口的相关政策,小雨与H分公司签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合同》。同年7月6日,H分公司负责人以商谈咨询服务合同为由,将小雨约至莫泰宾馆。期间,该负责人以操作代办户口为条件,提出了不正当要求。小雨怎么也没想到,她会在商谈合同过程中遭遇这样一幕。虽然被她当场严词拒绝,可如她自己所说:“回想起来,还是会有一种‘吃了苍蝇’的感觉”。遭遇上述情形后,2012年8月4日,小雨向H分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限期履行合同义务并公开赔礼道歉的通知书”,要求书面告知工作进程,立即更换具体承办人,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8月15日,小雨又向H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H分公司拒收。

   
经查,H分公司无独立注册资金,为H公司分支机构。同年10月10日,小雨将H公司、H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H分公司间的咨询合同,H公司及H分公司共同返还小雨已支付咨询服务费20000元、洽谈费200元,共同归还小雨毕业证书及学历认证证书原件。

   
庭审中,两公司辩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同意解除。他们已经提供了所有的咨询服务,不同意返还咨询服务费20000元,洽谈费200元也已于签约时返还。小雨所称证书原件,他们亦从未收取过。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H分公司负责人在与小雨洽谈合同履行过程中,公然提出违背公序良俗的非分要求,有违诚信原则,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且足以使小雨对H分公司能否正常履约产生合理怀疑,小雨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考虑H分公司已履行部分咨询服务,小雨需为此支付一定费用。小雨要求返还相应证书原件,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支持。小雨要求返还洽谈费,根据H分公司“只要是签约的话,洽谈费一定会退还”的当庭陈述,法院予以支持。H分公司作为H公司分支机构,应由H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解除小雨与H分公司之间合同,H公司返还小雨咨询服务费18000元、洽谈费200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一中院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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