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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借"相亲"行诈骗 半年内诱三人上当

编辑时间:2013/5/8 17:43:29    浏览次数:708
             
  被钱财迷了心窍,明明自己已经结婚生子,却还打着未婚的名义到处“相亲”,以此骗取男方礼金。4月22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龚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吴某系贵州省毕节县人,已婚,并已生育小孩。去年4月,龚某邀请正无业赋闲在家的吴某以“相亲”的名义实施诈骗。见有利可图,财迷心窍的吴某便予答应。不久,龚某经朋友了解到安化县的蒋某想找对象,合计后,龚某隐瞒了吴某已结婚生子的事实将吴某介绍给蒋某相识。在吴某的刻意经营下,不久,蒋某即将15000元的礼金交给吴某,其中龚某分得14000元,吴某分得1000元,并收受红包600元。

  在一次诈骗得手后,两人食髓知味,在2012年5月及8月,两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得新化县的方某、安化县的李某上当,并从两受害人手中分别骗取礼金10800元和20650元,其中龚某共分得27000元,吴某共分得4450元。

  2012年11月19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龚某向三位被害人退回现金共计46000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在犯罪中起主要责任,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作者:刘建军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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