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1-64222791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律所简介 君成说法 经典案件 商事仲裁 刑事辩护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最新内容 最新留言 最新评论 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   热点关注  |   新法速递  |   家事法律  |   公司法务  |   建筑房产  |   知识产权  |     |   推荐文章
刑事辩护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应当如何定性?

编辑时间:2013/5/8 17:56:39    浏览次数:790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把握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交易关系: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论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因请托人索要而退还受贿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为逃避查处而向请托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属于行为人受贿既遂后对赃物的退还行为,其退还的款物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处罚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上一篇: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嫌犯无罪获释 ..     下一篇:从失衡走向均衡:醉驾型危险驾驶..
查看(789) 评论(0)  

内    容:
昵    称:
验证码:   
 
律所简介
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八年成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君成所全体工作人员近40名,其中注册执业律师近30名,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10名。君成所既有在全国知名的资深律师,也有专业扎实、极富开创精神的中青年律师。

地址:徐汇区凯旋路1669号天星城二楼
电话:021-64222791
    021-64222792
            021-64220336

传真:021-64225939
    

最新内容
最新留言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