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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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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应当如何定性?编辑时间:2013/5/8 17:56:39 浏览次数:790 |
| |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把握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交易关系: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论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因请托人索要而退还受贿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为逃避查处而向请托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属于行为人受贿既遂后对赃物的退还行为,其退还的款物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处罚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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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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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八年成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君成所全体工作人员近40名,其中注册执业律师近30名,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10名。君成所既有在全国知名的资深律师,也有专业扎实、极富开创精神的中青年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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