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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出租的房屋突然发生火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房东告房客赔偿28万余元获法院支持

编辑时间:2013/5/8 18:12:07    浏览次数:1555









午夜,出租的房屋突然发生火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房东告房客赔偿28万余元获法院支持

2013-04-22

   
因出租的房屋被人纵火焚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客孙先生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庭的支持。

【案件回放】

   
2011年2月,赵女士将虹桥路上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出租给孙先生。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55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待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返还。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间孙先生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孙先生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交房当日,赵女士与孙先生还签署了房屋内家具及电器的移交清单。

   
之后,双方按时交付、收取租金,合同履行一切正常。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2012年1月末的一个深夜,孙先生租住的这套房子突然发生火灾。大火不仅烧毁了屋内装潢、家具和电器,还将一名男子烧成重伤。据相关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任某(孙先生的朋友),因猜疑其家人与一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该男子怀恨在心。案发当日深夜,任某携带汽油和点火器等物品,将该男子约至孙先生租住的房屋内,趁该男子不备,将汽油浇洒在他头、颈等部位,随即用点火器点燃后逃离。大火虽被消防部门出警扑灭,但该男子因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赵女士的房子也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济损失巨大。

   
2012年4月,赵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赔偿装潢、家具、电器及租金等损失共计28.61万元。赵女士认为,孙先生作为承租人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及物品损失,理应承担责任。孙先生则认为,赵女士的损失是由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在租赁期间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宁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为核实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经赵女士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重置费用进行了鉴定。赵女士同时申请对家具和电器损失进行评估,但由于需要评估的物品大多已被烧成灰烬或已面目全非,无法进行评估,赵女士只能撤回申请。近日,法庭根据在案证据及鉴定结论,逐项核定原告诉请后作出判决:被告孙先生应支付原告赵女士装修损失费、家具、电器损失费、租金损失费等共计28.61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告坚持认为原告的诉请是赔偿损失,而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法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被告既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涉案房屋因火灾导致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居住的用途,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但被告放任案外人进入涉案房屋是损失产生的必要条件,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的案外人进行追偿。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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